比如在白云公司与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任何人不得从自己错误行为中获益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陈某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案一案行政裁定书[(2014)行监字第148号]中引用的西方法律格言。
[21] (英)约翰·奥斯丁著,刘星译:《法理学的范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20] 登特列夫著:《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4]这里仍强调自然法的自然性,并把它归之于上苍或神明。到了现代,自然法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雅克·马里旦作为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不仅为自然法翻出了新意,也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对自然法的攻击。这种理性主义的自然法,经由格老秀斯及其后的霍布斯、洛克、卢梭诸人导入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而个人主义化,在西方引起革命性的变化,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都深受其影响,当杰弗逊声称,所有民族和个人依自然的法律和自然之神的法律都有资格享有的权利时,自然法的思想已经改头换面,带着资产阶级的深刻印记了。因为,其中没有任何真实的意义,而且,我们无法检验其中的具体内容。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
[7] 转引自登特列夫著:《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在各方固执己见的情况下,各方都会将空洞的口号,作为自己主张的基础。[5]这段著名的话,成了罗马法学家自然法观念的重要阐释,进一步给自然法打上了永恒不变的印记,排除了一切人为的可能,把它的存在归诸于万能的上帝。
[10] (法)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4页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快节奏地出台选举法,要回应和解决以下重要问题:1.《共同纲领》规定的实行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究竟有没有具备?这涉及对整体形势的准确判断,并需向各方面作有说服力的说明。对此,斯大林说,如果你们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就可以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1979年《选举法》修改时,民政部曾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设计了较大幅度减少的方案,但在征求意见和全国人大会议审议中,不赞成减少代表名额的意见比较多。
在中央政治局审议同意和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197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1979年《选举法》实施后,上述规定经过了两次重要修改:第一次是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将省一级、全国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农村与城市人口数的比例改为4∶1,县一级仍然维持4∶1不变。
2.被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逐步明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对其他推荐主体推荐候选人的名额,未作规定。但这一规定比较笼统,而1982年修改的《选举法》将其修改为,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一直适用至今。当然,也要看到,1953年《选举法》毕竟是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法律,它所确立的选举制度既是人民民主性质的,又不可避免地有过渡性、阶段性的特点,存在那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局限性。除了以上修改外,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法》的内容还做了其他不少重要修改,促进了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
但这部法律也存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局限。第二,它真实地反映了各阶级、各民族、各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地位。2020年修改后的《选举法》,为深刻汲取湖南衡阳、辽宁贿选案的经验教训,并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修改为,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值得注意的是,1986年修改《选举法》,是由王汉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的说明,但他在说明中并未提及删去预选的规定是基于何种考虑。
1月21日、23日,周恩来主持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选举法草案。从周恩来召集会议研究和确定选举方针到正式通过,不到3个月。
(四)规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能否自由行使选举权,与采取的投票方式有重要关系。因此,此次修改的法律进一步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这部法律通过后,从直接选举试点到总结经验再到全面铺开实施,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迄今已四十多年。这对促进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保障选民和选举单位依法行使罢免权,有重要意义。再比如,为保证妇女行使当家作主权利,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当年底的全国选举试点工作会议上,他专门提出代表人数多少为好的问题,并强调说,经验证明,代表人数太多了,并不便于代表们充分讨论和决定问题,我倾向于代表大会人数不要太多,代表人数过多,因为时间的限制,不可能都畅所欲言,不便展开讨论,甚至小组会上都不能比较普遍地发言,形式上看起来很民主,实际上并不一定能充分发扬民主,我看现在代表人数恐怕是偏多了,还是稍少一点好。在取得经验和有足够把握后,1981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就民政部部长程子华所作的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总结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到1981年年底结束的全国县级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的任期,统一从1981年算起。
(九)补充代表监督、罢免、辞职和补选方面的规定1979年《选举法》设置单独一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事项设作了大体规定,但对相关事项的具体程序未作规定,也未涉及代表辞职问题。1979年《选举法》曾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在此基础上,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又增加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因政协不是人民经选举产生的,人家就可以说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
从以上几个时间节点可以看出,这部法律从刘少奇与斯大林的谈话到正式通过,不到4个月。这里的保证和民主两个用语至关重要。
二是对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选举和调查处理机关的责任予以明确。而周恩来全国政协会议上作政治报告时则提出,虽然我们还是初次举行普选,准备工作需要相当时间,但由于全国人民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大大地提高,并有了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经验,而直接选举又首先是从基层政权开始,将这项工作做好了,县、省两级人大的选举和召开时间是不需要相隔好久的,接着在这个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不困难了。(2)在立法技术上,有必要细化《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所规定选举办法中应当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尽量由法律予以规定,实现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重要政治权利上的法制统一。到了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王兆国在说明中说,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影响选民投票积极性,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建议增加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
因此,1982年修改的《选举法》将这一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一)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对于直接选举的范围,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如同前述毛泽东所说,只在基层,即仅限于乡、镇以及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级。
这里,邓小平虽然指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提名是主要方式,也明确指出选民和代表具有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投票前,大会执行主席刘少奇还征求大会有没有代表提别人为主席候选人。
历史转折时期的重要修改1953年《选举法》制定后,一度得到很好实施,但在文革期间遭到彻底破坏。1979年修改《选举法》,正值文革结束不久的历史转折时期。
顾昂然的这一说明与前述几次相关解释的角度产生了明显区别。7.如何科学确定代表名额的比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所建立的历史伟绩和在人民中享有的威望,是无与伦比的。1979年修改《选举法》,要不要实行差额选举成为焦点。(6)在选举程序中,对流动投票站、委托投票、投票方式、当选条件中存在的问题,另选他人、设立秘密写票处等规定的利弊,以及如何进一步监督选举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等一系列问题,予以研究和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他还回忆说,程子华同志最先提出差额选举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下文将继续述及。
这需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作这样的改革?对此,彭真说,‘上面提名单,下面划圈圈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的。由上可见,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为减少和规范代表名额作了努力,迈出重要一步。
针对现在有份,将来是否有份的疑虑,毛泽东说,是不是从今年起,或者从明年起,就不要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和努力了呢?不是的,还是要的……而且永远是这样。如何走群众路线?彭真提出的方法是反复商议和预选。